北京9月28日讯 信用中国官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岸市监处罚﹝2023﹞123号)。武汉吉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台北路分店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经调查,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8日接投诉人牛某投诉举报,称7月27日晚上8点53分其和沈女士通过饿了么平台购买乐乐茶(武汉万象城)店2杯标准沙冰“嘣汁水蜜桃”奶茶饮品,平台优惠后支付价格为29.66元,故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29.66元,投诉人当晚9点45分到店取单,现场打开包装并在店内饮用时,发现其中一杯有疑似苍蝇的异物。7月27日晚上9点46分商家通过饿了么平台对投诉人购买的饮品进行整单退款,因此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投诉人表示发现异物其后找到万象城一楼服务台反映情况,并同万象城值班人员到店内找门店值班经理进行协商,后投诉人和万象城值班人员将两杯饮品进行胶带封存,并暂放在OLE超市冰柜中。
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8日前往武汉吉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台北路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三防”设施齐全,前厅和后厨各有一盏灭蝇灯,原料保存于后厨冰柜内,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和单据。现场饮品制作时未发现有异物,原料中未发现有异物,同时该门店向室外的入口处装有风幕机。
2023年7月28日,万象城餐饮部、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北市场监管所、武汉吉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台北路分店及投诉人四方现场拆开封存饮品并确认饮品内异物为苍蝇。
2023年8月2日,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1、店家向顾客道歉;2、店家向顾客补偿1000元;3、店家向顾客赔付10000元精神损失费;4、店家退还投诉人充值卡费用。
对于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天眼查APP显示,武汉吉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吉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吉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乐乐茶官网显示,LELECHA乐乐茶,2016年在上海五角场创立,始终坚守产品品质,用真奶、萃鲜果、取原茶。武汉万象城店为乐乐茶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和台北路交汇处的武汉万象城B168号商铺。上海吉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网站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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