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梳理近期多地发布的公务员遴选公告发现,其中不乏要求“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表述。但查阅《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其中并无规定只有全日制学历才能报考。多位受访专家认为,《遴选办法》并未规定只有全日制学历才能报考公务员,部分地方对非全日制学历进行限制的做法失之偏颇,应在实际执行中确保国家相关规定真正落实到位。(法治日报)
按照《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大专生”、“非全日制学历本科”,是可以公平竞争去参加公务员招录的。然而,现实中,不少地方机关招聘时,动辄加码,明确把报考起点设定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这种于法无据的擅自设限,充斥着偏见,难免会激起反弹。
从法律层面而言,非全日制本科和全日制本科是拥有同等地位、同等学历的,两者只是学习方式不同,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多地公务员遴选要求全日制学历,其传递的潜台词不言自明,那就是默认“非全日制”含金量不足、文凭太水、难堪大用……一副“根本看不上”的态度,岂止是差别对待,隐约已经有点歧视的意味了。此类做法,对于广大非全日制毕业生所造成的心理伤害以及机会剥夺,不言自明。
毋庸讳言的是,非全日制学历的法定权益,在现实中并未得到充分的兑现。其根本原因,还是社会认识先入为主的“矮化”“低看”。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价值,按理来说是预设的、恒定的,然而在实际场景下,还是不可避免会有一个“承认与接受”的过程。越是如此,就越是需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响应、亲身示范,以实实在在的“一视同仁”,来推动“非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价值效力。
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作为非全日制本科教育举办者的高校,和作为招人用人者的机关单位,同属于广义的公共系统,两者理应是逻辑自洽、协调一致的。教育主管部门一再强调,“切实保护毕业生就业权益,严禁发布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歧视性信息”。而某些地方机关单位招考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赤裸裸地排斥非全日制本科学历者的参考资格,这仍是基于刻板印象的惯性决策,不仅枉顾了自考、成人高考、远程教育等近些年的长足进步,其本身更是悖于上位法的规定。
之于此,理应尽早纠偏,以期真正保障毕业生公平竞争、平等就业的权益。 蒋璟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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